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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源派出所民警接到信用社工作人员报警称,群众谢某正在信用社准备进行转账汇款,工作人员在例行询问转款事由时发现谢某疑似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请求民警出警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vpn销售管理系统,将正在进行汇款转账操作的谢某拦下。
经了解,谢某于7月1日上午接到一通陌生电话,询问其是否需要贷款,谢某称“需要”。对方添加其微信后表示谢某的银行卡流水不足,需要做流水账拉平账面后才能办理贷款,谢某欣然同意。于是对方就往谢某的银行卡转账,然后电话遥控指挥谢某将到账的钱转到指定账户。
了解事情经过后,民警告知谢某这是一种新型的、利用所谓贷款“包装流水”为由,诱骗群众参与“跑分”的骗局。通过刷流水提升信用的方式来办理贷款,其实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设下的新骗局,一旦参与转账汇款,就沦为了电诈“帮凶”,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办理贷款要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对方是否有资质从事贷款,如果在正规机构都不能办理贷款,在网上认识一个你什么都不了解的人就能办到吗?
网上的人只让你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手机,而不是正常的征信报告,只需要一张银行卡、手机卡能是正规的机构吗 ?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此处的“明知”既包含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要利用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也包含按照一般人的社会常识、商业惯例、技术标准等应当知道别人会拿自己的技术、服务来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
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通路。如果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人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服务器托管:实践中,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很多人会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
网络存储:即区别于本地存储或实体存储,而将信息存储在网络空间(云存储,其实质是购买第三方的物理存储)。
即网络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在网络犯罪中,常见的有犯罪分子使用VOIP电话实施诈骗、使用VPN技术实施犯罪活动等,都属于利用特殊的通讯传输工具实施犯罪。
广告推广:为实施犯罪的人或网站、APP等提供广告服务、推广工具等;支付结算:为实施犯罪的人提供收款、转账、清算、结算等服务。
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即使是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可能被罚款。
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支持,如果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帮信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另外,还会有 相关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 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有规定。同时,惩戒措施也不可避免。针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